台南劉姓女子醫學系畢業後待業在家,前年5月間因與母親發生爭執,買汽油回家潑灑後點火,造成父親傷重不治,母親及弟弟灼傷,經成醫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她強制精神治療,一審認劉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,量處12年徒刑,並應於執行前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,不服上訴,二審今天宣判,改判10年徒刑,並應於執行前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。
合議庭指出,劉女經送嘉南療養院保安處分1年多,症狀已有改善,她在庭上已坦承犯行,後悔不已會發生如此嚴重後果,認她坦承犯行,且母親及弟弟為她求情,因此撤銷改判。
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,但否認有放火殺人的犯行。辯護人主張,劉女應符合刑法中心神喪失不罰的情形。
一審參酌,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,確認起火原因是人為縱火,並參考劉女車輛的行車紀錄器、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的監視錄影畫面等,確認劉女引火後才離開現場,且她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,也經證人證述屬實,可認劉女有放火動機,應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。
一審審酌,劉女放火致父親死亡,母、弟受傷,顯違逆倫常,放火後又未做任何救護,即駕車逃離現場,造成無可彌補的結果,犯行重大;念在母、弟均表示,因當事人求學時承受壓力,雖未曾就醫,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,情緒不穩,才鑄下大錯,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。
一審認劉女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、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及未遂罪、殺人未遂罪等4罪,從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,依法加重其刑,又經送成醫鑑定,確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,刑期先加後減。認她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,量處12年徒刑,並應於執行前入相當處所監護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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